表1:傷患救助和送醫的優先順序(以威脅生命的大小為考量)
最優先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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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優先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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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輸送及救助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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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呼吸困難或停止者。
2.心跳停止者。
3.嚴重出血無法控制者。
4.休克者。
5.胸部或腹部開放性創傷者。
6.頭部嚴重受傷者。
7.特殊醫藥問題,如中毒、糖尿病及其他併發症。 |
1.燒傷者。
2.重要部位或多處骨折者。 3.脊椎受傷或有背部傷害者。 |
l.單純骨折或其他較不嚴重的傷者。 2.有明顯之致命傷害,死亡幾乎相當確立者。 3.已經死亡。 |
(四)外傷性出血情形
–(四)勿先掛掉電話,應等對方掛掉電話後,報案者才可掛斷。
目的在於發現不致對患者生命構成立即威脅的傷勢或其他問題,有些情況雖不致對生命造成立即危險,但如果不予急救或處理不當,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。初步評估發現傷患有生命危險時,應立刻處理,而停止進行再度評估。進行再度評估時,若傷患情況惡化或現場安全出現問題,可以隨時中止或省略;如果現場傷患眾多,應進行檢傷分類,採初步評估即可。有關再度評估包括三個部分:
3.脈搏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