緊急急救原則

1.觀察現場
2.初步評估
3.電話求救
4.再度評估

 

 

觀察現場

救護者抵達事故現場後,應迅速觀察現場,收集相關資料,立即做正確的判斷與決定。觀察事項如下:
1.現場的安全
2.發生的狀況
3.受傷人數
4.有無旁人協助
5.表明身分

表1:傷患救助和送醫的優先順序(以威脅生命的大小為考量)

最優先者
第二優先者
最後輸送及救助
1.呼吸困難或停止者。
2.心跳停止者。
3.嚴重出血無法控制者。
4.休克者。
5.胸部或腹部開放性創傷者。
6.頭部嚴重受傷者。
7.特殊醫藥問題,如中毒、糖尿病及其他併發症。
1.燒傷者。

2.重要部位或多處骨折者。

3.脊椎受傷或有背部傷害者。

l.單純骨折或其他較不嚴重的傷者。

2.有明顯之致命傷害,死亡幾乎相當確立者。

3.已經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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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步評估
目的在於發現威脅傷患生命的危險情況,立即予以急救。初步評估的順序如下:
•1.第一步檢查
(一)意識
(二)呼吸道
(三)脈搏

(四)外傷性出血情形

•2.第二步檢查
(一)循環
(二)神經學評估

(三)快速的身體評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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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求救

最好能有2位或2位以上的人去打電話。以下為打求救電話時應注意事項:
–(一)電話號碼:「119」。
–(二)提供對方下列資料
•1.地址
•2.事故種類
•3.受傷人數傷患情況正在進行的急救
•4.打電話場所的電話號碼(如行動電話或工作場所),以及打電話者的姓名
–(三)要求受話者簡要複誦所提供的資料,並核對正確性。

–(四)勿先掛掉電話,應等對方掛掉電話後,報案者才可掛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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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度評估

目的在於發現不致對患者生命構成立即威脅的傷勢或其他問題,有些情況雖不致對生命造成立即危險,但如果不予急救或處理不當,都可能造成嚴重的後果。初步評估發現傷患有生命危險時,應立刻處理,而停止進行再度評估。進行再度評估時,若傷患情況惡化或現場安全出現問題,可以隨時中止或省略;如果現場傷患眾多,應進行檢傷分類,採初步評估即可。有關再度評估包括三個部分:

(一)詢問病史:以口訣:「主訴之前吃過藥敏感」的順序,來進行詢問。
1.主訴
2.之前
3.
4.
5.
6.
7.
(二)評估生命徵象
1.意識:
2.呼吸:

3.脈搏:

4.血壓:
5.瞳孔:
6.體溫:
7.皮膚顏色:
•(三)執行再度評估:其目的是有系統的依順序找出傷患較不明顯的受傷部位或病情,未確定傷患是否有頸椎及脊椎受傷之前,不可翻動傷患;執行時應向傷患及家屬稍作解釋,以獲得其合作;如果傷患清醒,可以一面觸摸,一面詢問傷者的感覺評估步驟如下:
1.臉部:
2.頭、頸部:
3.胸部/鎖骨:
4.腹部/骨盆:
5.下肢:
6.上肢:
7.背部和臀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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