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庭教育法

2018年06月14日

臺南縣後壁國小


 

 

第1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,健全國民身心發展,營造幸福家庭,以建立祥和社會,特制定本法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。

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,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,其範圍如下:
  一、 親職教育。
  二 、子職教育。
  三、 兩性教育。
  四 、婚姻教育。
  五 、倫理教育。
  六 、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。
  七 、其他家庭教育事項。

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教育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本法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時,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。

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:
  一 、家庭教育法規及政策之研訂事項。
  二 、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。
  三 、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策劃、委辦及督導事項。
  四 、推展全國性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。
  五 、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職前及在職訓練事項。
  六 、家庭教育之宣導及推展事項。
  七 、推展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。
  八 、其他全國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。

第5條 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:
  一、 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、辦理及督導事項。
  二 、所屬學校、機構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。
  三 、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。
  四 、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。
  五 、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。

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(派)學者專家、機關、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,其任務如下:
  一 、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。
  二、 協調、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、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。
  三 、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。
  四 、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、方案、計畫等事項之意見。
  五 、提供家庭教育課程、教材、活動之規劃、研發等事項之意見。
  六 、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。
  七 、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。

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、組織及運作方式,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上次修改此網站的日期: 2016年10月05日